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善款管理,确保善款保管安全、使用有效,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善款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本会接受捐赠的善款应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资金、股票等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等多种形式。
(二)通过经营善款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善款主要用途:
(一)本会业务范围内的资助项目;
(二)管理费用;
(三)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章 善款的筹集
第四条 善款的筹集,坚持自愿、无偿捐赠原则。
(一)本会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自愿、无偿捐赠。
本会不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包括:不开展义演、义赛、义展、义卖等募捐活动,不在公共场合设立募捐箱,不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募捐广告或者募捐消息,以及其他类似的活动。
(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接受捐赠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一)本会接受捐赠后,将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电子),根据捐赠人意愿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并对善款进行规范登记。
(二)可以订立捐赠协议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财产捐赠给本会。
第六条 本会筹集的善款及其他收入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章 善款的管理
第七条 本会可运作善款进行盈利性投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保证善款的保值、增值。善款的保值增值活动按照《开明慈善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本会善款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以及善款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意见,报理事长通过后,提请理事会审议。
(一)本会善款的投资运作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
(二)本会善款的保值、增值须以本会名义进行;
(三)任何个人不得利用善款进行资金运作和为他人作资金担保。
第九条 秘书长负责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善款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组织善款的运作。
第十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行使使用权、处分权,所得钱款用于捐赠目的。
捐赠协议中对使用或处分捐赠财产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善款的使用
第十一条 善款的使用范围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善款;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十二条 善款的使用规模
(一)本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6%;
(二)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2%。
第十三条 善款的使用方式
(一)本会开展社会慈善公益项目活动,参与资助项目的规划或实施。
(二)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支出管理
资助项目的支出管理执行《开明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项目审批要求:
所有申报项目的初审意见由项目部出具,秘书长审批,最后根据项目申请经费情况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经费等管理费用的管理
本会行政经费等管理费用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善款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公开善款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八条 本会有权对善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